银行能否直接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机构?
农行衡水分行全价转让不良债权给非金融企业悬疑
这一事件关键在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时普通企业频频接盘,而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能否直接卖给第三方企业?
农行河北分行处置不良贷款的一个特殊案例,让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和银监会感到很是头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去年底上呈给最高院及银监会的材料至今没有得到批复,而河北高院至今也未敢轻易宣判。
事情的大致原委是,农行河北衡水分行2005年11月将一笔本金1850万元、利息600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贷款方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则援引央行2001年下发的银办函(2001)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目前河北高院还未作出判决。
在这一事件的背后,关键在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时普通企业频频接盘,而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能否直接卖给第三方企业?
少见的全价转让
2005年11月15日,农行衡水分行西城支行与衡水宝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下称“宝力煤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行对衡水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阳光大酒店”)的贷款债权本金1850万元、表外利息债权 6004306.88元(以下简计为600万元)转让给宝力煤炭,该公司在10日内分两次支付本金1850万元,并在5年内还清600万元利息。而且由衡水宝力工程橡胶( 19935,95,0.48%)有限公司为宝力煤炭作连带责任担保。
农行河北分行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衡水分行该笔贷款实际上发生在1999年,由于多次采取金融制裁和法律诉讼等方式均清收无果,早已列入可疑类不良贷款,而这次能够将贷款本金、利息全价转让,是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突破。
银行不良贷款能以全价转让在全国也属少见,这次为什么可以全价转让呢?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宝力煤炭之所以忍痛全价接受了农行的债权转让,是因为该公司之前以较低的折价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购买了400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债务人同样为阳光大酒店。
“阳光大酒店之前和农行衡水分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地产价值7121.64万元设定抵押为农行贷款担保。虽然宝力煤炭之前购买了4000万元债权,但阳光大酒店的大部分房产则抵押给了农行,如果不取得农行的抵押权,宝力煤炭很难实现之前购买的这4000万元债权。”农行河北分行法律处处长马法昌透露。
他解释说,在全价取得农行债权的同时,宝力煤炭将取得抵押权。这样该公司不仅能积极实施农行的债权,还能清收从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4000万元债权。这正是宝力煤炭能以全价买入农行债权的原因。
农行一审败诉
而贷款方阳光大酒店对这笔特殊的转让提出了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西城支行告上了法庭。
在《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判决书中,衡水市中院称,农行与宝力煤炭“转让行为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但金融行业是国家特许经营的行业,金融债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应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而央行2001年的《批复》也称,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衡水市中院据此于2005年12月29日判决农行败诉。
农行随后于2006年1月上诉至河北高院,之后便如前文所述,河北高院请示最高院,并要求银监会作出相应解释。然而至今最高院和银监会均没有作出相应解释。
一位接近该案件的人士称,最高院的态度或许并不乐观,“但我们接触过最高院一位法官,法官在明白案情后觉得转让有道理。”他同时透露,农行也以书面形式向银监会请示,但至今银监会没有书面回复意见。
“农行这个案例属于非常特殊的个案,银行债权是不能随便转让给企业的,但这一案例是不良债权的全价转让。然而高层在认可这一转让合理性的同时,却又不想轻易放行债权转让,担心形成突破。”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