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两种托管制度并行运用
1970年12月正式挂牌开业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简称 “SIPC”)是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简称 “SIPA”)成立的。SIPA明确了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介入证券公司破产清算过程,并由此发展起来一种别具特色的证券公司清算程序。此次介绍SIPA与美国破产法并行运用的关系。
SIPA与美国破产法分别规定了两种托管人制度。
根据SIPA的规定,由SIPC启动的清算程序的托管人及其律师由SIPC 全权选出,然后由法院任命,托管人及其律师可以是同一事务所的人员。在证券公司赔偿数额少于75万美元并且该证券公司的客户少于五百人的情况下,SIPC 可以全权将自己或自己的某一名雇员列为托管人。而破产法规定托管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一些,其产生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临时托管人,此种托管人是由美国联邦托管人从私人托管人团中选出一名无利害关系人担当,其任务的临时性或长期性在于随后的第三种情形的托管人是否产生,如果第三种情形的托管人产生了,临时托管人的任务便结束,反之,临时托管人的任务会直至破产结束;第二种是美国联邦托管人自己担当临时托管人,即如果私人托管人团中没有任何人愿意当托管人,就可以由美国联邦托管人自己担当;第三种是选举托管人,此种托管人由债权人选举产生,享有此种选举权的债权人必须具有20%以上的债权额。
在SIPA程序中,托管人代表了向其提出了债权请求且符合标准的客户,从而根据SIPA 的规定挽回客户的损失。而对于破产法产生的托管人,则是由美国司法部来进行管理的。美国联邦托管人系统是美国司法部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联邦托管人由司法部长任命,任期为5年,这些托管人是联邦政府官员,分布在全美国的21个地区,几乎覆盖了全美国的所有联邦司法区域。此托管人系统的职责就是,通过破产法的执行、对私人托管人的监管、以及运作体系的维护,来增进国家破产体系的诚信和效率。
可以说,SIPA 中的托管人和破产法中的托管人都不是袖手旁观的中立者,他们的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从债务人处多收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