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利的设想

2014年08月04日15: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解决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利的设想

   有交通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和诉讼过程中造成当事人救济手段缺乏,使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现象和问题。现在理论界也纷纷提出救济措施,来完善我国的交通事故认定机制,都在探索从认定机制的救济渠道上解决认定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事故全部司法程序的基础和关键所在,只有完善事故机制和畅通对事故认定不服的救济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问题。从法律理论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应属于不同一般的特殊的技术鉴定,鉴于它的特殊性,不能由一般的行政机关和鉴定机构来完成,而应成立以公安交警、医疗、技术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的综合鉴定机构,这种机构和其他鉴定机构的设置上一样,由县(区)设置初级鉴定机构,负责对一般交通事故的初次鉴定,在设区的市也设立综合鉴定机构,负责对不服一般交通事故初次鉴定的再鉴定以及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首次鉴定,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也设立省级综合鉴定机构,负责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再鉴定。

  这样的综合鉴定机构设置后,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勘验调查完毕后有关材料提交综合鉴定机构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由综合鉴定机构统一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对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综合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可以解决我们现行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明确了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明确了其应该为技术鉴定结论,效力等同于其他的鉴定结论,具有了相对的权威性。二是因为综合鉴定机构的成员都是专家,其素质相对较高,由他们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从一定程度上质量高于单纯由公安交警作出的认定,使事故认定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三是若不服交通事故的初次认定救济渠道畅通,使当事人削弱了为推翻不合理认定的举证义务,有了上一级综合鉴定机构的重新审核、认定,这样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走出了将所有的救济希望全部寄托在诉讼阶段的困境,因为所有从事交通事故认定的人员都是专家,他们对事故的认知、判断有较高的水平,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初次认定中的错误,尤其是被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一般不用到开庭审判时再推翻错误的事故认定,而恢复人身自由,这样其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能更好地得到保障。

  随着我国政治、文化、经济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如从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等一批关注公民权利的法律将陆续出台,从国家立法层面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体制和机制上也会逐步完善。今年中央政法委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公正廉洁执法”也会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执法程序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更会有利于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促进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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