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调查

2014年08月04日16: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通事故现场调查

   (一)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的不可替代性。

  确认交通事故的事实,并不能凭空想象、主观臆断,而应该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换言之,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是确认交通事故事实的唯一根据,交通事故事实只能通过证据予以证明、证实。如果证据收集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就无法形成周密有效的证据链,从而无法确认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确认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则无法分析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当然无法确定当事人责任,更谈不上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无法确定。因此,收集证据无疑是确认交通事故事实所必须开展的基础工作。

  与其他行政、刑事案件相比,交通事故现场具有其自身特殊性。交通事故现场具有易变性、暴露性、阶段性、开放性、交通事故现场封闭保护短时性等特点,与之相对应,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也具有勘查过程一次性、时间紧迫性、现场勘查开放性、环境恶劣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交通事故证据收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如果忽视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工作,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将无从谈起,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将陷入十分被动的泥潭,交警部门的办案公信力将受到公众的质疑,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信访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因此,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在整个案件证据收集工作中处于最重要、最核心的位置,具有其他证据收集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不可替代性。

  (二)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的要求。

  在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时,应紧紧围绕具体案件的证明对象,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勘验工作,并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对当事人、证人进行初步调查。要强化现场证据意识,坚持以现场为中心,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现场勘验的目的是发现、提取、固定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以初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并确定下一步调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因此现场勘验时应有重点、有针对性:

  1、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人员、现场路面和有关物体及其状态、痕迹位置。

  2、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人员行进路线的痕迹、物证。

  3、勘验事故车辆、人员、现场路面、有关物体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在事故接触部位及周围寻找事故可疑物,重点勘验第一次接触的痕迹、物证及其相对位置。

  4、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体的,应勘验、确定相应的造型体,勘验和确定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部位。对于连续发生多次接触,应准确认定造型体和承受体第一次接触时的具体部位。

  在完成现场勘验后,应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及时对当事人、证人进行必要的现场询问调查,对伤亡人员的衣着、损伤痕迹进行检验,以相互印证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总之,现场调查对交通事故证明对象提供证据支持,现场调查所获取的证据承担着对证明对象的证明任务。在完成现场调查后,基本上应能查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肇事车辆、情节、后果等要素,即能初步查清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为下一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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