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防治

2014年08月05日08: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防治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防治

  鉴于过失犯罪案件高发,刑法学界对过失犯罪缺乏深入研究和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合理的现状,笔者拟对如何防止过失犯罪高发问题谈一些想法。

  (一)制定严格的行业、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违者必究。对安全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矿山安全领域,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部门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操作规程。强化其在保障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培养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安全防范意识,教育职工定期学习行业或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对在安全生产中有技术创新和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同时主管领导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的观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由相关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罚,作到严格执法、责任到人,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在刑法分则中对过失犯罪作出明确界定,便于适用。 近现代以来,各国刑法都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这主要是因为过失犯罪行为人的意志内容中缺乏违法性认识和追求危害结果的主观倾向,主观中不存在反社会的思想动机,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虽然也对过失犯罪的“法律概念”作出了原则规定。但是这一原则在刑法分则中并未贯彻到底。近40个与过失犯罪有关的条文仅有第115条,第119条、第124条、第370条、第398条等几个条文标注有“过失”字样,大量的过失犯罪都未予以明示。为数不少的过失犯罪未特别注明,从而也就影响了司法实务中特别是普通群众对这些罪名的理解与适用。所以在立法中,特别标明过失犯罪,使人们充分了解过失犯罪,对预防过失犯罪的多发是很重要的。

  (三)提高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做到罪刑相适应

  我国刑法中普通过失犯罪与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处罚存在着不均衡和不协调。这种现象在今后的立法中要加以改变。因为从理论上看对业务过失犯罪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事对防治过失犯罪案件高发是有帮助的,表现在:①从事业务活动的人负有较普通人更高的特殊注意义务。②从事业务活动的人具有超过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回避能力,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特种技术,故应配以与其罪责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刑罚。③业务过失犯罪,往往发生在生产、操作和交通运输过程中,常常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影响面宽,危害结果严重。从司法实践看普通过失犯罪表现为单纯的少量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而业务过失犯罪的则多涉及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其结果往往是复合的,涉及面广影响恶劣。所以提高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对防治过失犯罪的高发是有利的。

  (四)加强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普法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电影、宣传图片、文艺演出队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培养教育公民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消除存在的侥幸心理,避免过失犯罪,引导公民特别是企业主管领导要树立安全意识、守法意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大对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基层执法队伍的人员配备和办公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基层执法队伍的运转,充分发挥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以罚代管”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各组织和人员的力量,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做到防范违法犯罪人人有责。

  (六)加强对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严重的犯罪现实,必须加强犯罪问题的研究,通过对犯罪的理论研究,找出犯罪的原因与规律,从而为犯罪治理提供良方新药。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界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有关的论著寥寥可数,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需要不相适应,应加强对过失犯罪内在特征、生成机理、防治对策的研究,为有效防治过失犯罪作好理论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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