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过失犯罪】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探究

2014年08月05日09:2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单位过失犯罪】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探究

  【单位过失犯罪】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探究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1]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3]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4]

  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

  1.概念中未将单位犯罪的特有属性——单位整体意志体现出来。如第1种观点,假如单位成员个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难道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吗?那无疑是混淆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2.概念中没有把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显示出来。如第1、2、3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的不足,我们不能仅以单位犯罪中谋利具有故意性质而否定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和排除单位过失犯罪。

  3.概念中将单位犯罪的谋利性限定于非法利益。如第3、4种观点就是这种认识,认为单位只有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反之单位在谋取合法利益情况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这种观点缩小了单位犯罪的内涵,显然有失偏颇。

  4.概念中未把单位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体现出来。第2、3、4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不足,上述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单位犯罪的法定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只有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才能是单位犯罪,否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纵然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无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就不能认定其为单位犯罪。

  5.概念中将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五种。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除了这五种主体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外,其他单位组织机构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种观点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过于狭小。但是,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些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位或部门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阐释单位犯罪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意、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同时体现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态、特点、内涵,考虑到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综合评述,才能得出符合我国刑法体系上切合实际的单位犯罪的概念。由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概念应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非国有公司还包括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由国有投资主体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来看,企业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二是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所谓营利性是指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追求超额利润,它是企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三是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且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这是企业的法律特征。[5]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企业,也必须具备企业的特征。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预算从事活动,领导人有权独立处理经费,能够直接参加与自己业务和权益有关的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在理论上,这种国家事业单位称为国家事业法人。二是集体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劳动群众集体筹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另一种是由集体企业预算出资,能够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在理论上,这种集体事业单位又称为集体事业法人。三是私营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是由私人投资设立,以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为目的的机构。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已经出现或者正在出现各种私营事业单位,例如私营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属于法人的范畴,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机关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就是国家机关。一般认为,国家机关就是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共同特点是:其一,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其二,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设立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基金属于社会团体自己所有 (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并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其三,各成员参加本组织事务的管理工作;其四,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进行活动。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所以它们都是法人。[7]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主观特征

  1.故意的单位犯罪

  故意的单位犯罪是指主观罪过由故意构成的单位犯罪。[8]单位犯罪的故意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故意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在单位犯罪中,这种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故意的单位犯罪大多数是经济犯罪,因而往往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对于这些犯罪来说,是否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单位犯罪的罪与非罪区分的标志。如果单位虽然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但并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单位犯罪。同时,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还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相区分的标志。如果单位内部人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牟取私利,那就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内部人员的个人犯罪。还有个别故意的单位犯罪,虽然不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但往往也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例如刑法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规定为是单位犯罪,这种犯罪不仅没有为单位谋取利益,反而是损害了单位利益。这种犯罪之所以被规定为单位犯罪,就是因为它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2.过失的单位犯罪

  过失的单位犯罪是指主观罪过由过失构成的单位犯罪。过失行为一般来说具有个人性,个人行为往往是职务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的单位犯罪都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未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刑法并未规定处罚上述单位,而只是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当然,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的单位犯罪,也有实行双罚制的。例如刑法第231条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自然人犯罪的主体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中的人员。这些中介组织中的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单位也构成犯罪,并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中介组织对其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监督职责。

  (三)客观特征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具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这里的单位决策机构,是指单位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例如公司的董事会等。董事会是股份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它对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负责。在其他企业、团体和机关,决策机构决定一般是指有关行政组织的领导人员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2.经负责人员决定

  这里的负责人员一般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机关、团体的首长与领导,这些人有权就这些单位的事项作出决定,因而其个人决定代表单位。

  三、认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否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

  我们认为,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而言,大多数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不能将其上升到作为单位犯罪必备要件的高度。我们界定一种犯罪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的动机(或者说目的),或者说是否以此为要件,只能理解为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如果将非罪的动机或目的纳入一种犯罪的主观要件考虑之内,是无任何意义的。这已是为刑法理论所早已解决的问题。即使从纯粹事实的角度,有些单位可能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并不以此为要件。我国刑法中存在少数单位过失犯罪。在这些单位过失犯罪中,很难说单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再者,即使是单位故意,也并不都是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法律明确规定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如果有的学者的理解,谋取非法利益是单位犯罪的必备要件,应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呢?如果牵强地认为,这种情况下单位之所以受贿,肯定是为本单位的利益,因为其受贿的所得就是一种利益。那么,在普通人受贿那里,是否也要求行为人具有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呢?恐怕没有人赞同这种结论。进一步推而广之,所有的自然人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也是为了谋取一种非法利益。可见,将这种论点予以夸张后,其错误昭然。再举一例,刑法典第396条、第397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都是单位犯罪,但这两种犯罪并非为了单位的利益,更谈不上非法利益,相反却损害了单位的利益。这也说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应是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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