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过失犯罪】单位过失犯罪处罚制度的完善研究
【单位过失犯罪】单位过失犯罪处罚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刑法种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单位的处罚刑种只有一种:罚金。结合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罚金刑有三种处罚方式:定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罚金刑中,大部分都是笼统的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于罚金刑的起止刑幅,并无明确规定。换言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中,大部分刑法都是绝对不确定刑,这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对于罚金的缴纳,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从此条中可以看出,我国罚金的缴纳方式中包括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和免除缴纳的制度。
尽管我国刑法中规定有缓刑制度,但对单位判处罚金是不能判处缓刑的。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只适用于自由刑,对于罚金刑是不能适用缓刑的。这里需要解释的是,罚金刑中的分期缴纳制度并不是罚金刑中的缓刑。缓刑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如果遵守法律规定,刑罚便不再执行。而罚金刑中的分期缴纳归根到底还是要缴纳罚金的,与缓刑制度是不同的。
以上是分析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下面结合国外关于对单位过失犯罪的处罚制度,对我国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处罚,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1.建立对单位过失犯罪的资格刑。从国外的刑罚制度看,对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可以分为三类:(1)是对单位营业资格的取消;(2)是对单位营业活动的限制;(3)是对单位罪行的公布。
首先,关于单位资格刑的取消。单位资格刑的取消,类似于对单位判处极刑。取消单位的资格,等于将这个单位不复存在了,相当于剥夺了单位的“生命”。这种刑罚主要是适用于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单位,具体到单位过失犯罪中,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过失犯罪极少判处极刑,所以在单位过失犯罪中取消单位的资格,是需要慎用的。当然,对于承担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由于其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也不能适用这一刑罚。如法国刑法就规定,解散法人的刑罚不适用于公法法人、政党与政治团体、行业工会与有代表性的人员机构。
其次,关于单位营业活动的限制。限制单位营业活动,类似于对单位判处自由刑。限制单位的营业活动,对单位来说,等于剥夺了单位的再犯能力,达到个别预防的效果。因此,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建立单位犯罪的限制其营业活动范围的制度,对具有可能再犯的单位来说,限制其在某些领域的经营活动,比单纯的罚金刑,更能起到预防效果。
再次,关于单位罪行的公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刑事犯罪的判决,都是应当公布的,而公布的范围太过狭窄,无法让社会大众知悉。在现代市场制度下,单位将其自身的信誉看成是一个单位的生命,很多企业都是靠其自身的信誉而立于不败之地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这套制度,可以把对单位的不利宣传作为对单位犯罪的一种制裁手段。有学者调查发现,宣传工具公布违法行为可能是对法人施加的最有威慑效果的制裁。这种制裁性宣传,宣告了国家和社会对单位的否定性评价,使其信誉受损,达到惩戒的效果。对其商业信誉的打击,可能比纯粹的财产性更能起到震慑的效果。在我国建立这项制度,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强制犯罪单位出资,在有影响力的媒体上作有罪判决的广告;一种是出版免费的司法机关杂志,定期发给有关单位,一般公众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免费领取。不仅可以达到让社会公众知晓的效果,而且还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和防范意识。
2.明确单位的罚金刑。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罚金刑大部分都是笼统的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于罚金刑的起止刑幅,并无明确规定。根据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包括罪之确定和刑之确定。由此可以看出,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绝对不确定刑是绝对禁止的。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是违背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必要对我国罚金刑的数额予以明确化。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分则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的自然人犯罪的罚金额或罚金幅度,在总则规定单位犯罪罚金额和自然人犯罪罚金额的倍比关系,通过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单位犯罪的罚金额和罚金幅度。
3.建立单位缓刑制度。考虑到财产刑和资格刑有时候会对犯罪单位过于严厉,虽然起到了个别预防和惩罚犯罪的作用,但是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也带来了负面作用。企业的资产一旦缴纳了罚金刑,这个企业在短时间内就很难产生新的市场活力,甚至成为社会的累赘。再者,诚如有学者指出,在经济制裁中,受制裁者会将损失转嫁到第三者头上,如企业在被科处罚金的情况下,便有可能提高产品价格,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头上。[25]我国刑法也可以考虑建立单位犯罪的缓刑制度,对罪行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单位给予缓刑,特别是给单位过失犯罪适用缓刑制度,通过缓刑监督程序来促进犯罪单位的改造,以减少刑罚对社会经济的损害。
单位过失犯罪虽在我国目前刑法典中所占比重较小,但是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给研究单位犯罪提供了增加了不同的情形,合理把握单位过失犯罪的特征,完善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是我们值得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