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劳动合同法规定条款
企业要对劳动合同法规定条款完全具备并且需要详细明确。提出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到: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即使合同内容存在霸王条款,职工也会违心地签字同意,导致合同内容不能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将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用工特点,分类制订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以督促用人单位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这样的劳动合同只能够起到最基本的作用,而用人单位要想通过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采取制约措施或对自己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在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是难以得到实现的,仍然有许多内容都必须依赖劳动合同双方在其他事项中另行约定,因此就要为企业制订专用版本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