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合同订立争议隐患
目前在对企业用工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供法律处理方案的咨询指导工作,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代表企业与员工进行谈判,提出应积极协助企业在可能发生劳动争议的迹象时,及时平息、调解纠纷,避免将劳动争议引入法律仲裁、诉讼阶段,对进入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事项,完成证据收集、法律研究、积极应诉等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示范本在劳动合同中更多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进行劳动合同的粗线条设计。劳动合同只能够起到最基本的作用而用人单位要想通过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采取制约措施或对自己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在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是难以得到实现的,
由于劳动关系没有随企业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不终止、不及时变更,出现了很多争议隐患。发现有的企业试用期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有的随意扩大最低工资所包含的范围,将加班工资、高低温、高危作业津贴列入最低工资,甚至一些企业故意曲解最低工资标准,尽管企业效益良好,但仍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