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债务重组损失管理办法
【债务重组损失】民生银行债务重组损失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务重组行为,推进不良资产清收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本行《公司章程》和《基本财务规则》(民银发[2007]44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在本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本行作为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债务人的资产清偿其债务;
(二)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权本金、减少债权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贷款、贴现、各项垫款、进出口押汇、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以及拆放金融性公司等业务的债务重组损失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各事业部。
第二章 债务重组损失的范围
第六条 为了尽早清收债权,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债务重组可能由于本行作出让步而产生损失,具体包括:
(一)本金减免损失;
(二)利息减免损失;
(三)抵债资产不足值的损失;
(四)其他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际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其他债务重组方式,如置换抵质押物、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或机会损失,按照本行其他规定处理。
第三章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原则
第八条 债务重组过程中,应根据下列原则判断本行是否可以作出让步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一)原债务人是否确实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难以归还全部债务;
(二)是否有利于及时清收债权,并有效避免债权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经过重组后的债权整体风险是否较原债权有所降低。
第九条 在选择重组方式时,应以债务重组损失最小化为原则,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于非现金清偿。
第十条 单一客户债务重组损失金额高于500万元(即损失金额
≥500万元)时,必须经过总行稽核部门稽核认定,明确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后方可进行重组。
单一客户债务重组损失金额是指:单一客户债务重组减免的本金、利息或抵债资产不足值导致本行债权损失的合计金额。其中,抵债资产不足值的损失,为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抵债部分债权的金额。
第四章 债务重组损失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债务重组损失应按照本行有关规定进行逐笔申报、逐级审核和集中审批。
第十二条 逐笔申报。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申报债务重组损失。申报债务重组损失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债务重组损失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二)债务重组情况说明(借款人和保证人情况、清收情况、债务重组原因、债务重组方式、债务重组损失的详细情况等);
(三)债务重组材料(债务重组协议草稿等);
(四)稽核部门对重大债务重组损失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提交的债务重组相关材料如为复印件、电子版,应对复印件、电子版的真实性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逐级审核。申报单位负责提出债务重组方案,核定债务重组损失,并将相关方案和材料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初审后,上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涉及重大债务重组损失的,总行资产监控部在受理申报后,应及时通知总行稽核部门,对重大债务重组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四条 集中审批。凡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损失,应根据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集中进行审批。
(一)单一客户债务重组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即损失金额≤5,000 万元),根据我行相关授权规定执行。
(二)单一客户债务重组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即损失金额>5,000万元),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债务重组损失的审批决策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总行资产监控部,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合理分工,共同做好债权清收工作。
(一)债务重组申报单位负责提出债务重组方案报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二)总行资产监控部门负责对债务重组损失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
(三)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评价债务重组方案的财务影响;
(四)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根据债务重组决议及时做好会计账务处理;
(五)稽核部门负责对重大债务重组损失进行专项稽核,进行责任认定和出具处理意见;
(六)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重大债务重组信息。
第五章 债务重组损失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各核算机构会计结算部门根据债务重组决议,对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事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应以重组债权金额(包括本金及欠息)与实际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冲减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资产减值准备后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未对重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应将重组债权金额与实际收到现金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八条 以非现金清偿债务的,即以抵债资产方式清偿债务的,应对受让的抵债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金额(包括本金及欠息)与受让的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未对重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重组债权金额与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抵债资产其他账务处理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股权投资,重组债权金额 (包括本金及欠息)与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比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未对重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重组债权金额与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应区分是否涉及或有应收金额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原债权金额
(包括本金及欠息)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得将其确认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只有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权转为股权、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金额(包括本金和欠息),再按照上述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债务重组实行责任人追究制度。对债务重组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债务重组损失应根据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区分责任性质,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凡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债务重组损失,其责任人的责任可以豁免;凡由于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主观原因而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务重组工作中,凡是申报不实、弄虚作假,或内外勾结,使本行承担额外债务重组损失的,应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表:债务重组损失申报表
附表:
中国民生银行债务重组损失申报表
债务人名称:
原贷款本金: 万元(币种: )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民生银行债务重组损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债务人
保证人
抵(质)押物名称
贷款明细 (单位:万元)
借据号 贷款起始日 发放金额 剩余本金
表内累计欠息 表外累计欠息
五级分类 已提呆帐准备金
□展期 次 □重组 次 □借新还旧 次
经办机构 经办人
转让报价
债务人现状
保证人/抵(质)押物现
状
债务重组原因
债务重组方案
申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