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拆迁安置 >

洪亮律师: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的性质及申报的要求

2014年08月05日14: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洪亮律师: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的性质及申报的要求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的性质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务人来说为共益债务,在债权人即为共益债权。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务。

  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共益债权申报的要求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法帮网嘉宾律师:

洪亮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很强的写作能力。曾先后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工作与服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案件、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洪亮律师以“诚信做人、用心做事、专业服务”为原则,以“对当事人负责、维护权益”为目标,勤于学习,注重在实践中调研总结,不断超越自我,对待事情都做到精神饱满,全力以赴,精益求精。

  相关阅读: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应审慎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应审慎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问题成为2008年年报中尤为突出的问题,对此,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做出审慎判断,不得随意判断甚 相关处理成为年报突出问题证监会……[更多]

  个别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巨大 财政部进行调查

  个别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巨大 财政部进行调查 【债务重组收益】个别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巨大 财政部进行调查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日前指出,通过对143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分析,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因素仍是营业毛利的增长,占净利润增加额的……[更多]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新规将出台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新规将出台 【债务重组收益】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新规将出台 上市公司突击债务重组将被戴上紧箍咒。财政部近期将出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通过关联方豁免债务等方式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作出约束性规定。这是昨日在上海国家会计……[更多]

  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有哪些及怎样进行

  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有哪些及怎样进行 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 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拆迁安置知识排行榜
拆迁安置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