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亮律师:公司股东的分类及公司股东的权利范围

2014年08月05日15: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洪亮律师:公司股东的分类及公司股东的权利范围

  一、公司股东分类

  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公司股东的权利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为: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

  公司的股东具有“人和”的条件,因此,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或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分配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7、我国的《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

法帮网嘉宾律师:

 洪亮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很强的写作能力。曾先后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工作与服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案件、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洪亮律师以“诚信做人、用心做事、专业服务”为原则,以“对当事人负责、维护权益”为目标,勤于学习,注重在实践中调研总结,不断超越自我,对待事情都做到精神饱满,全力以赴,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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