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律师: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014年08月05日16: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沈辉律师: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

  二、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法帮网嘉宾律师:
  沈辉,女,毕业于四川大学,曾就职于四川一知名律师事务所,2010年加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至今(现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仲裁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诉讼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纠纷,并长期致力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避免法律风险等方面事务。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执业本领,在实践中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其为人诚挚、求真务实,社会活动能力强,在处理复杂、重大社会事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以“客户第一,信誉至上”为执业理念,热情、精心、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的精神,赢得了每位客户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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