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时间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当事人请求,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但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不必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交警部门即调解终止,如交警部门坚持调解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立案和审理。
如果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应在何时提出?交警部门应在何时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同时,公安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由此可见,各方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必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一致申请调解、且必须是书面的申请。但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并不意味着交警部门马上就要进行调解,因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可能有多种损害后果的产生,所以交警部门开始进行调解的时间也不是统一的,如果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应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进行调解;如果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进行调解;如果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进行调解;如果还有财产损失的,应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