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与要件

2014年08月06日09: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谈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与要件

  【共同过失犯罪】浅谈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与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根据现行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仃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的规定,通说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卞观力一而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共同的犯罪者为犯罪过失,或者一力一为过失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上根据卞要是,共同过失者之问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当然也就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山于巧合才共同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所以对过失的共同犯罪没有必要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理,“可以说,我国人陆学者,囿于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看法.但是有少数学者,基于社会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涉及刑事责仃确定中的困难,对此持有积极肯定的认识例如,认为:牲司法实践中,山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屡见不鲜的,而目‘司法人员也不可避免地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仃问题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承认它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明智的事实上,我国刑法己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兰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论处罢了”2,也有学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的存在,但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姜伟博士认为:共同过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形态,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回避的”但是鉴于刑法的规定,认为饮意味着共同过失犯适用独立责仃的原则,即每个人只对自已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仃,即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仃,并不是对蔡个危害结果负完全责仃,这种共同过失犯的责仃原则有别于共同故意犯及单独过失犯”可见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借鉴各国关于共同犯罪规定后,得出的结论,上述的理论根据,就共同过失的卞观特点而言,不能说不正确,但是,虽然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种意思联络,却存在对注意义务共同违反的事实,存在着对应当共同履行的注意义务共同懈怠的共同心理态度从共同过失犯罪这种犯罪现象看,正是这种共同心理态度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卞观上的不注意、违反注意义务,才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将共同过失造成结果发生视为一种巧合,是不够确切的正是因为共同过失犯罪具备各过失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具备各过失行为人共同过失的卞观心理态度,所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卞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仃原则所以,对否定说笔者认为:

  第一,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以法律是否规定而决定其存在与否从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看,有相当一部分过失犯罪的案件,都是山数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特别是从事生产作业中的责仃事故、职务业务活动中的责任事故等例如,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举办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俩基”(基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木扫除青壮年文自)评估验收团的文艺汇报演出中,因舞台纱幕被光柱灯烤燃,造成特人火灾致使克拉玛依市17所中学、小学的284名学生,17名教师、22名有关力一而的工作人员共323人死亡,受伤者 132人,肖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一案事故的责任者和负责人中共有14人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或严重官僚卞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火灾的发生以及抢救不力负有直接责任14名被告中,这事实上就是共同过失犯罪

  第二,对这种犯罪现象如果不能作为共同犯罪,也势必使有些案件得不到妥当处理如前述新疆克拉玛依市的特人火灾案件,如果说依照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对同一事实负责,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可认为自已的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目,从事实上说,的确也不能说就是因某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事故,而是因共同过失的原因,因此,只能是共同对这一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讲,以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单独各自追究,不仅增加举证的难度,而目‘,难以正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其至有加重其各自的责仃之虞例如,甲、乙二人共同作业过程中都没有履行自已的注意义务,结果造成内、丁二人的死亡如果不能确定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是造成内、丁死亡的原因;如果查洁只有甲、乙二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是造成内、丁死亡的原因,根据共同过失犯罪分别处罚则,如果对甲、乙二人分别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仃,在前一种情况下,甲、乙都不会真正地认罪;后一种情况下,分别追究,则甲需对内、丁二人的死亡负责;乙也应当分别对内、丁二人的死亡负责,即f}一人的行为造成内、丁二人死亡”、‘乙一人的行为造成内、丁二人死亡”,同一事实是二次被用于诉讼的事实与责仃的根据如果从诉讼的效果说,甲、乙二人事实上是对‘四人”的死亡负担了责仃

  第四,从刑事政策的需要看,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专一业性强、危险性人的工作越来越多,加之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并不能迅速适应工作上的要求,导致各种责仃事故频频发生,致使过失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增人以过失共同犯罪案件处理,一力一而有利加强工作人员之问的协作,赋予各工作人员匀_相监H的义务;另一力一而以这种b_相监H的义务为基础,当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结果时,追究其过失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仃,也是遏制过失犯罪的重要举措 当然,从防庄对过失犯罪处罚扩人化考虑,笔者虽然赞同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但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宜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即共同过失实行犯的范围至于过失帮助、过失教唆,我认为均不成立共同过失的情况

  共同过失正犯,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庄违法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山于共同的过失行为,以致结果发生的情形共同过失正犯,成立过失共同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二人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庄违法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须负有防庄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这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这种共同的注意义务,从理论上如何界定以防庄对其的扩人化,有的日木学者提出“一力一而对他力一的行为必须一肖注意的场合”(’I之野龙一),或者c行为人对其他共同者的行为相4_问具有应当一肖慎重予以关注的场合”(内田谦),或者共同行为人仅对自已的行为的注意是不够的,对其他同伴的行为也应当顾及”(人家仁)等这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显然都是从注意义务横(监H义务)的力一向对共同注意义务的界定,从共同”的含义上说,并不全而笔者认为,共同注意义务,需要从纵、横两个力一而予以界定具体说,是指各行为人不仅负有防庄自已行为产生违法结果的注意义务。

  至于共同的注意义务,需要审判人员根据各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从注意义务的共同”而言,一般而言,只有各行为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注意义务才可能是共同的例如,作业的指挥人员与具体作业人员,虽然对防庄违法结果的发生都负有注意义务,但山于作业指挥人员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所以,所负的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与具体作业人员不同,因而不属于共同注意义务”,但同是作业指挥人员或者具体作业人员,其注意义务则是共同的不过,处于监H}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监H}注意义务的不作为,我认为可以与从业者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构成过失共同正犯第二,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共同行为,是指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个行为人都不仅自已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防l卜结果的发生,也没有履行H 促共同行为的其他人防l卜结果的发生的注意义务正是山于各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违法结果的发生但是,作为共同的行为而言,如果分别考察,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发生结果的条件,那么,还不能认为是共同的不注意行为,只有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是发生违法结果的原因,才能够确认是共同的过失行为,在各个行为人之问存在违反共同注意的共同行为,至于共同行为的形式是否一致,并不影响共同行为的成立共同过失行为,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基础如果山于各个行为人的过失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易调查洁楚而作为不以共同犯罪处罚的理山,是一种不合理的回避,值得考虑

  如前所述,共同过失行为应该被限定为共同实行行为,即,只有在肖接参与实施造成结果的行为人之问才能成立共同过失的犯罪,过失的教唆行为或过失的帮助行为不应当包括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共同行为的内容之中当然,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过失犯除共同正犯外,卞张也可成立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2“一25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超出过失共同正犯的范围,容易造成对过失犯罪处罚的扩人化,是不妥当的

  第三,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具有共同过失心理状态在卞观力一而,共同过失犯罪中不具有共同故意犯罪那样的意思联络”,但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共同心情即各行为人都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目‘,正是因为各行为人都没有加以注意,才相b_助长了对力一的不注意,产生了不注意的共同心理,各行为人都是在相b_不注意的共同心理状态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共同注意义务换言之,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在心理上存在着b_助、b_动关系的事实这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卞观基础,至于各个行为人的过失的罪过形式是否一致,不影响对共同过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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