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浅谈共同过失犯罪的反思与重构
【过失犯罪】浅谈共同过失犯罪的反思与重构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
共同过失犯罪是相对于单个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特殊犯罪状态,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能否追究全体行为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存有颇多的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肯定说
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意见的主要是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以主观主义为视角,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恶性的东西,因此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一致,而是应该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必须是同一或特定的犯罪;就意思联络而言,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具有实施前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可。因此,共同犯罪并非符合特定构成要件的犯罪的共同,而是依共同行为而遂行(实现)各自的犯意。
2、否定说
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说的观点是传统理论的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的学者所主张。该学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种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持否定论者还有的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前提,认为既然刑法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形态,理论上进行探讨没必要。
3、限定的肯定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过失犯的性质上看,对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导致结果的,通常不能认为是共同正犯。但当法律对共同行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随着过失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随着实行行为的理论被广泛承认和“共同义务共同违反说”的提出,许多学者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出发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上述各说都有一定道理。否定论者立足与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实定法的规范为依托,反对共同过失犯的理论,对于缩小刑罚的制裁范围、限制刑法的扩张具有积极作用;肯定论者则着眼于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共同犯罪理论,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根据
(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
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是否有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即对于全体行为人是否有必要适用“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处罚原则,是问题的争论焦点。持否定论学者认为,在该场合中没有必要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只须分别定罪量刑即可。然而应当说这种观点是有失妥当的。笔者认为对因共同的过失而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全体行为人追究共同犯罪的责任是有理论及现实意义的。
第一,承认共同过失的共同犯罪,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对于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张明楷教授指出“该规定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但又不承认他们为共同犯罪,因而只能分别处罚。这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议,却也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应该说,以实定法的规范为依托而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对于缩小刑罚的制裁范围,限制刑法的扩张具有积极作用。但着眼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公用过失犯罪的法理研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从而丰富和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理论,具有更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二,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有利于惩罚和遏制共同的过失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失的共同犯罪制度,但是过失的共同犯罪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立法欠缺并不妨碍理论研究,恰恰相反,理论研究为立法铺垫了理论基础,我国刑法有必要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否则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这种犯罪现象,也不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利于某些案件的正确处理。在无法判明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具体因果关系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件中,只有将共同过失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合理的处理。如果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处罚原则,而是按通常的过失犯的同时犯来处理,则根据“罪疑从无”的现代刑事诉讼规则,实施过失行为的犯罪人都不能对危害结果负责,其处理结果是都不受处罚。
(二)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可行性
在论证了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之后,有必要进一步论证在现实中是否具有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可行性。
首先,在客观方面,过失犯也具有实行行为,因而存在成立客观共同性的可能,在处罚过失犯之际,必须确立过失亦是行为。因而,当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客观注意义务,也即结果回避义务,并共同分担过失犯的实行行为,那么在客观上就存在共同的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从而为追究数个行为人的共同犯罪责任提供了客观处罚基础。
其次,在主观方面,过失犯也是有意识的行为,因而也存在成立主观共同性的可能。过失犯虽然没有故意犯那样的犯罪意图,但其仍然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所谓的“故意”、“过失”的主观心态是就结果而言的。但是无论是故意支配的行为,还是过失心态下的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本身是具有意识的。只有在这样的理解之下,才有讨论过失犯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性的前提。但是,仅以此就认定存在共同过失的心态还为时尚早。因为“只把非犯罪性的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是不充分的,对于过失行为来说,本质性的不是意识性的部分,因此,以关于意识性的部分的意思联络为基础来论及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是不符合过失犯的本质的议论。”因此必须从过失犯的本质内容出发来论证存在共同过失心态的可能性。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重构
(一)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的通说对共同过失犯罪坚持的是分别处罚原则,然而分别处罚原则并不能妥善地解决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反思传统共同过失犯罪处罚原则的基础上,笔者基于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立场,认为要真正解决好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共同责任原则。这是由共同过失犯罪人主观上的共同过失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的整体性特征决定的。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违背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和行为互动协作地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过失犯罪的侵害结果,过失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全体共同过失犯罪人对危害结果应付共同责任。
第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认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重要结局,就在于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适用该原则。共同过失犯罪是二人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但行为人出于过失违反了该义务,共同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对于整个犯罪来说,各行为人可能仅仅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但是,他们的行为在共同过失支配下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该原则的重要实际意义在于在不能查清究竟是谁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只有适用该原则才能定罪量刑;在危害结果只是由其中部分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下,只有适用该原则才能对未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另一部分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区别对待原则。共同过失犯罪需要全体行为人共同负责,但是,区别对待原则同样重要。共同过失犯罪是数行为人由于共同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各行为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可能完全相同,这就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要体现差别性的原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的,应承担较大的责任;起了次要作用的,应承担较小的责任;作用相当者,则负同等责任。
(二)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
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过失地造成危害结果发生,但各行为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这意味着各行为人可能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在具体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及其各自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决定其各自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考察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呢?一般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可以看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这需要根据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内容及所实施的行为加以判断,如果注意义务要求程度高,而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则过失程度就高;如果注意义务要求程度低,而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则过失程度相对就低。
第二,看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行为人被赋予的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决定了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注意义务越容易履行,而行为人却未履行,则其过失程度就越重,反之,注意义务越难履行,而行为人未予履行,则其过失程度就越轻。一般来说,考察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可从行为当时存在的主客观条件来综合判断。
第三,看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履行了部分注意义务、采取了一定措施的行为人与根本未履行义务、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行为人相比较,前者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比较轻,过失程度也就较轻而后者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较强,过失程度也就较重。于此同时,共同过失犯罪人的罪责大小,还决定于各过失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大小。
四、结语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共同过失犯罪的危害也在大幅度的增加,给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针对这种现象与现行法律的矛盾,为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妥协,也是出于社会防卫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需求,笔者在借鉴各家学说的基础上,认为应当将共同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同时主张对过失教唆、过失帮助予以包含,并且提出对共同过失犯罪科以应该以适当刑罚,反对泛刑化与失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