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浅谈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浅谈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论,存在的另一个焦点便是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这也是在理论界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从外国刑法理论界和立法来看,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肯定说
主要为行为共同说学者所主张,将共同的本质求诸于熟人的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凡二人以上具有共同行为,不论其为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其中有过失者,无论是共同过失或一方有过失,都不妨碍共同正犯的成立。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杜里奥.帕多瓦尼、日本的福田平教授、滕木勘三郎、冈田朝太郎以及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等。[13] 在我国现代学者中,张明楷教授、阴建峰教授、林亚刚博士等不同程度的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并对该问题作出了较深入的研究。在立法上,我国 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也全面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其中第29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各科其刑。”第35条规定:“于过失罪他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14] 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便以其第113明确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15]
(二)否定说
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众多学者趋于接受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但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仍然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否定说多为犯罪共同说所主张,犯罪共同说强调须有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意图,对危害结果有故意的共同意思联络,因而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代表人物有日本的西圆春夫、小野清一郎、木村龟二等,[16] 还有我国的陈兴良教授等传统型学者根据刑法的规定也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三)观点评述
从上述两种对立的观点来看,虽然否定论是通行而传统的观点,但肯定论逐渐被理论界所接受,也逐渐为许多学者所接受,但是肯定说实际上有很多种观点,而且在笔者看来,各学说都有不完善指出,有的学者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但又主张独立定罪量刑,有的学者把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又相对的扩大了。因此,笔者给出了认为完善的共同犯罪理论。
如前所述,笔者已经给出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共同过失犯罪立足于共同犯罪但并不完全共同犯罪,我国共同犯罪理论要求主观上有心理联系,有共同故意,而多数学者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就是因为这一点,因而,为了与当前理论协调,又不能改变共同过失的基本成因,只有对共同犯罪作出新的解释,承认共同应该具有共同心情,但此处心情非刑法规定的故意意思联络。所以对于共同犯罪,我们只给出有共同的心理状态,而不管各心理状态有客观或者主观联系,只要有共同的心情就表示各个心理不是独立的。
实质上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主观上有两种层次,一是心理状态,二是犯罪动机,如果对于共同犯罪心理状态只要求共同且有联络,那么,故意犯罪的动机便是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的最大区别,所以把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扩张到只要求共同心理状态后,我们就能很好的统一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故意犯罪于共同犯罪中。而且,“将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故意犯罪归于共同犯罪之下的理由,无非是考虑要借鉴共同故意犯罪某些早已成熟的研究方法和定罪量刑的原则,以及追求二者理论上的某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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