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前
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全体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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