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认定时所需把握的原则
(一)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知名商品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认定时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并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不等同于一些靠文件批量认定的“名牌”。当主张权利人认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使用并对自己造成危害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进行处罚,以保护在先使用者 “知名”的合法权利。因此,主张权利人不申请认定要求进行保护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主动认定并加以保护。
(二)居中原则。当主张权利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时,应该提供其商品知名的证据。在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没有认定前,其知名的权利归属待定。因此,除主张权利人提供证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让被主张权利人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被主张权利人是否对知名商品的归属有争议,最终靠双方提供的证据居中确定知名权利的归属。
(三)使用在先和连续使用相结合原则。依据第3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即保护在先使用者的权利,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是看在先权利的同时,也应该看否连续使用。如果某经营者最早在某商品使用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运作了一段时间后,在达不到知名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退市,如果别的经营者也使用这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此时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个经营者通过连续使用且投入大量广告宣传,产品的信誉和质量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如果需要认定,知名的权利就应归其所有。既得看在先使用,还得看是否连续使用,因为“知名”的基础是靠长期连续使用市场化运作得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