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保护的地域范围的探讨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演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必须根据其法律属性。一方面,尽管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演与注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但在保护范围的确定上仍然有其差异。注册商标因注册行为而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横的保护则是因具有知名度的使用而产生的保护,两者的保护范围不能简单地等同,因此一律在全国范围内给予保护的主张不符合此类保护的属性。另一方面,仅仅在知名的地域范围内给予保护, 同样不利于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本意。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知悉即达到知名的要求,而不必要求在全国范围知名。虽然对知名商品的保护首先和主要在知名的地域实施,但人民法院应当主要考虑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正当性。凡是属于恶意模仿的,即使超出知名商品知名的范围,也可以认定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凡是属于善意使用的, 就不应受到追究,而从规范市场秩序出发,可以要求在后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识。
据此,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地域。再次,本来属于在不同地域范围内的善意使用, 但随着一方或者双方经营范围的扩大,致使本来互不交叉重合的适用范围形成了重合交叉。倘若对于此种交叉重合不予妥善处理,同样会导致市场混淆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也不利于当事人自身的正常经营。根据当事人善意使用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