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制度对律师业务有何影响
(一)管理人制度催生了管理人市场
在旧《破产法》中,担任破产清算事务处事的是以政府官员为主体组成的清算组,破产清算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举办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时机较少。而在新《破产法》中是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这完全是一种市场化的形式。在这种市场化形式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机构经由过程同等逐鹿的方式发作管理人。这样,管理人制度催生了管理人市场,扩张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业务边界。
(二)管理人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央求
没关系担任管理人的除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外,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以及破产清算事务所,在市场化的形式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临着与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之间的猛烈逐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惟有一向进步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化程度,能力应对猛烈的市场逐鹿。
新《破产法》也对管理人应继承的义务也做出了划定规矩。例如,新《破产法》划定规矩,管理人未依照本法划定规矩勤恳尽责,诚实执行职务的,百姓法院没关系依法处以罚款;给债务人、债务人可能第三天然成损失的,依法继承赔偿义务。在旧《破产法》中,由于清算组的人都是由政府各个部门指定的,当在这种清算组制度下发生了危险当事人利益的情形,是底子没有举措查办义务的。而在新《破产法》中,管理人由中介机构担任,这时就没关系央求中介机构要勤恳尽责,诚实执行职务,否则应继承义务。
此外,社会中介机构在担任管理人时的强大偏差行为、不适当实施职务可能断绝接受百姓法院指定等行为,可能会招致管理人资历的吃亏。这些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轨范和央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惟有勤恳尽责,诚实执行职务,并一向进步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化程度,能力在处理破产案件方面无所作为。
(三)管理人制度会督促我国律师行业的专业化程度
破产假使在许多人看来并不是什么好景色,但优胜劣态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纪律,这也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会一向有新的企业发作,也一向会有旧的企业破产。由于企业破产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破产会触及对比杂乱的法律关连,同时有些企业破产会触及较大的标的,这样会促使一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将企业破产作为其主要业务,这样也会督促我国律师行业的专业化程度。
(四)管理人制度对律师行业的倒霉影响
管理人制度扩张了律师的业务边界,也有助于进步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但这种制度也不是尽善尽美,在现实操作中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题目。首先,管理人制度央求向市场关闭,使合适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都有时机成为管理人。同时,又要思索专业化队伍的造就,即必需有一小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时有破产案子可办。但在社会中介机构众多而破产案件无限的状况下不可制止的发作一些中介机构没有案子可办可能案件较少的状况,这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很难会造就出专业化的破产管理队伍。这样就造成了市场的关闭性和业务的专业性发生冲破。其次,破产案件免费普遍不太高,但有时某些大型破产案件的免费相当高。破产案件有的获利,有的不获利,不论是获利的还是不获利的案件都得要有管理人。假使采取随机指定的方法在社会中介机构间分配破产案件,可能会造成很大的不公正。
管理人制度是东方兴盛国度破产法中对比幼稚的一项制度,我国新《破产法》引入这一制度会对模范破产行为、扩张律师业务方面发作很大的影响。但我国有自身的国情和特性,这一制度的实施还有待在实践中一向的完竣。但不论怎样,管理人制度是采用市场化、专业化的形式取代原有行政主导的清算组制度,扩张了律师业务边界,信赖会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这块新的领域内无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