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相关法条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下文主要为大家介绍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22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1、管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指定管辖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及指定管辖
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协商与异议机制并重
行政诉讼法中的指定管辖规定
相关阅读:
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协商与异议机制并重
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协商与异议机制并重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是近些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较多的做法,且呈现出日渐普遍化的趋势,由于立法的空白与滞后,司法实践各地做法不同,极大地妨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甚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顺应世……[更多]
刑诉中级别的管辖的变通及指定管辖
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及指定管辖 一、除一般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更多]
地域管辖分类
地域管辖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更多]
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
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 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一、除一般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