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法律特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须有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所以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变更或撤销遗嘱。当然,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说只要有遗嘱,就发生遗嘱继承。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地作出,而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因此,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既不需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于遗嘱人生前因其单独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但于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否有效,均应以遗嘱人死亡时为准。在遗嘱人死亡前,不论遗嘱设立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其他人是否知道遗嘱的内容,遗嘱继承人是不具有主观意义上的遗嘱继承权的。正因为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虽然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但却在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法定继承人等人之间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涉及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遗嘱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遗嘱不具备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定之。
5、遗嘱不仅须具备法定的方式,而且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遗嘱是遗嘱人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但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自由受法律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因此,遗嘱须依法律规定作出才能发生效力。不依法律规定作出的遗嘱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
相关知识链——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志,是法律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一种体现。
2、遗嘱继承必须以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发生为依据,二者缺一不可。
3、遗嘱继承具有效力优先性,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继承法》第5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遗嘱继承的继承主体具有限定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只能在其法定继承人中指定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遗产,指定其法定继承人之处的人承受财产的,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5、遗嘱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份额,都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而且不受继承法对法定继承所规定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继承人按照遗嘱的要求行使继承权。当然,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财产后,不影响其依法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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