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没收刑的设立理由
没收刑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被纳入刑法体系。日本刑法典第19条规定:“下列之物可以没收:一、组 成犯罪行为之物;二、供犯罪行为使用或者将要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三、犯罪行为所产生或者因犯罪行为获得之物,以及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所得之物;四、作为前款所列之物的代价所取得之物。没收以不属于犯罪人以外的人所有之物为限;但在犯罪后,知情人取得其物时,虽然属于犯罪人以外的人所有,也可以没收。” 英国《1959年淫秽传播物法》3 搜查权和查封权(3):“…若法庭确信,前述物品被查封时确属为有偿传播而藏有的淫秽物品,则法庭可决议没收该物品…”。
我国现行刑法第64条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理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另外,其他具体犯罪也有相关规定。如《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6条规定:“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对于没收的性质,有的认为是刑罚,有的认为是保安处分,有的认为兼具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性质。[11]我国现行刑法将没收作为非刑罚处理方法,学界早有批评。有的学者建议把没收作为保安处分的一种。[12]笔者以为,将没收作为附加刑似乎更为合理一些。首先,惩罚是刑罚的根本属性,而没收作为剥夺犯罪分子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财产,与其它处罚方法相比具有最严厉的强制性,能够同时有效的达到报应已然之罪和预防未然之罪的效果。其次,“保安处分”这一概念在我国仍然只是停留在理论讨论上,立法、司法上都还没有完全被接受。再者,将没收上升为刑罚方法可以带来以下好处:(1)可以改变没收在现行刑法中不伦不类的地位。现行刑法中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其他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性质和严厉程度与没收完全不能够相提并论。(2)可以避免区分合法财产和与犯罪相关的财产的不便。在我国,没收财产刑剥夺的财产权益内容是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或部分任何形式的财产,并不包括与犯罪相关的财产。这就带来了执行上的麻烦,人为的制造了区分的繁琐。而把没收也上升为刑罚方法能够轻而易举的解决这一问题。(3)没收作为刑罚方法在我国有足够的立法先例。《大清新刑律》规定没收为附加刑,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典》也规定没收为刑罚方法,并对其适用和执行进行了更加严密和科学的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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