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工程建筑 >

关于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2014年08月11日10: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控制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 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

  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以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公路上处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第八条 禁止移动、损坏、破坏公路界桩、界碑、防护构造 物、管理标牌、排水设施。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行道树木。

  第九条 在中小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挖砂石、修筑堤坝等作业;禁止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取土、采石、爆破。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则开山、采矿、伐木或者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

  第十条 对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扣留作业工具或违法占道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向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妨碍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确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

  (四)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管理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五)砍伐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的;

  (六)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履带车或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七)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座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不得影响公路建设规划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实施经批准的行为,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或公路路产占用费、并按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各项义务。超限运输单位,就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路产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拆除、扣留作业工具或者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单独责令违法运行的车辆,就近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第十五条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按公路技术规范在公路 沿线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对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荷载的公 路桥梁、渡船、隧道、涵洞等,应设置明显的限载荷等标志;对损坏的公路,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修复。

  第十六条 公路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因施工因素引起堵车。确需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施工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应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施工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抢道通行,不得损坏施工路面和设施。

  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参加维护,施工单位应予配台。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对涉及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协同处理或者移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处理。

  对损坏公路路产拒不接受处理而驾车逃跑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单独进行拦截,并责令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控制

  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的区域。

  新建、改建的公路,其两侧建筑红线的范围由公路建设方案的批准机关自公路建设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公告确定。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在确定的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的边缘设置公路界碑。

  穿越城镇的公路,其两侧建筑红线的范围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依法研究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告。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工程建筑知识排行榜
工程建筑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