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起诉主观条件有哪些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的规定中,共有8项内容, 其中有两项是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有6 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里的“不服”和“认为”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观认识,都是法律对行政起诉主观条件的承认。在第41条起诉条件中,第1项规定也同样明确, 即“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观条件是肯定的。也就是公民可以较为自由地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行政起诉的条件越宽,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就越广,也就越能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就越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