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住处被砍伤,单位被判赔偿

2014年08月11日16: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员工在住处被砍伤,单位被判赔偿

  案情回顾

  闹分手被男友砍伤

  所在公司和侵权人均拒赔

  “19岁那年,也就是2011年的9月16日,我来到北京长天时代公司工作。公司安排我在王府井工美大厦当体育用品导购员。”小霞说:“那年10月7日 23时左右,我当时的男友小牛因不同意分手,找到我在朝阳区管庄乡防腐厂大院内的住处。因话不投机,我俩发生了争执。”

  当时,小霞的房间里有室友的哥哥李国方等三四个人在场。在众人劝阻他俩吵架时,小牛持刀砍向小霞,使其容貌毁损,构成重伤。李国方见状冲上前去想夺下他手中的刀,他便朝李国方的头和身子猛砍,构成轻伤。

  小牛在明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将其抓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12年8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牛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 1年。同时,判处小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购置物品的费用、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2735.3 元。当年11月份,小霞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获得这些赔偿。

  “我的上述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小牛全部承担。在小牛拒不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作为企业员工,医疗费一项可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小霞说。

  经咨询,小霞才知道公司未为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她不能享受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待遇。当她向公司提出这项待遇时,也遭到了拒绝。

  争议焦点

  初次判决未能执行

  仲裁有权否定公司先支付?

  “按人情来理解,到公司刚工作一二十天就发生这种事情,我都不好意思开口问公司要钱。再说了,我受伤住院是小牛一手造成的,理应由他来赔偿。但是,公司做得也实在太不像话了。在我住院治疗期间,就以旷工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小霞说:“如果公司能缓一缓,或者慰问一下,我就不会申请仲裁了。”

  在庭审中,小霞提出:《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法第30条第2款也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小牛拒不支付医疗费且有法院执行文书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我认为自己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小霞说:“但是,由于公司未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导致我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医疗保险待遇,所受损失应由公司赔偿。现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2011年10月至12月的病假工资。”

  仲裁委认为小霞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小霞受伤后即停止工作,且未办理休假手续,故驳回其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等全部请求。小霞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懈怠社保缴纳义务

  公司担责理应当

  法院委托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核定后,确认小霞支出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为6123.35元。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小霞的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怠于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导致其不能从医疗保险基金获得医疗费用先行支付,应当就其损失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同时,法院查明小霞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

  强制执行,尚未获得赔偿。

  去年9月,法院判决公司向小霞支付医疗费6123.35元,病假工资和生活费2344.26元,共计8467.61元。公司不服判决,以上述答辩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经调解,双方于去年11月26日达成协议,确认小霞的劳动关系于2011

  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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