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相关阅读: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在民事侵权赔偿后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计算方法是否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本文分析了各地不同的规定及赔偿模型,提出分类赔偿的新 目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更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更多]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更多]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若干问题探析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若干问题探析 劳工保险旨在基于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采用危险分担之方式,集合多数人及配合政府的经济力量,以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劳工保险旨在基于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采用危险分担之方式,集合多数人及配合政府的经济力量,以保障……[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