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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该如何进行保护

2014年08月11日17: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号权该如何进行保护

  商号是商事主体对外交往及表示其自身财产价值的标志,若商号被他人滥用,就会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巨大的财产损失直至破产。商号权就是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商号不受侵害的权利,商号权的保护通常商号权的行使来实现。侵害商号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其无权使用的他人的商号,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侵害商号权,应具备:1. 侵权行为人是同业 竞争者。除驰名商号外,其侵权者应与被侵权人具有相同的注册地。2.使用了其无权使用的他人的商号。表现为:(1)该商号为同一注册地域内同行业其他商事主体所注册的或与之相近似的商号,或在不同注册地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注册、使用他人的驰名商号;(2)该行为发生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包括商品买卖、提供劳务、提供服务、广告宣传以及招标投标等活动中。3.能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即“如果侵权行为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他有过错。

  备上述条件, 即构成侵害商号权的违法行为,不必考虑该商事主体是否有实际损失发生。因为侵害商号权的行为除会给商事主体带来实际财产损失外,更主要的是使其可得利益受到损失,所以只要有侵权行为发生,就足以认定有损害后果存在。此外,侵害商号权的行为具有竞争权滥用和侵权行为两种性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也应追究其民事责任。

  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号是各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体系,商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也未能在立法中得以提出和确立,关于商号权的纠纷却呈蔓延之势,反映出我国当前立法对商号的法律保护的严重滞后局面。根据我国实际,商号立法可分为两上步骤:首先,在民法通则的知识产权一节中增加商号权的内容,在基本法的高度确定商号权的法律位阶,以引起人们对商号权的重视,培养和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还要取消民法通则的人身权利一节中的关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的规定,以避免企业名称权与商号权的混同。其次,在修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单行的商号法,以顺应世界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大趋势,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单行商号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商号的取得、构成条件、评估、投资、转让、侵权责任以及商号的管理。

  制定商号单行法应当注意:1.协调好该法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我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都有涉及商号权的规定,妥善处理商号法与这些法律的关系,有助于发挥商号法律保护体系的整体功能。2.遵循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创造平等、统一的竞争环境。必须把不同商事主体置于平等的竞争地位,不以其行政级别、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差别的存在而给予不同待遇,摒除商事主体行使商号权过程中的行政干预。3.注意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完善对商号的管理制度 。 我国现行《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如依企业的行政级别来限定其商号权行使范围等。适当借鉴国外商号立法的通行作法,能够使我国的单行商号法迈上现代化的台阶。4.坚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顺应商号选择的习惯。商号法应该成为中国现代商业文化的助推器,而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简单移植园地。必须把法律的民族性作为该法的价值目标之一,这样才能真正使其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才会获得好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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