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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转让的两种模式

2014年08月11日17: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号权转让的两种模式

  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了各国商法理论和商事立法的普遍肯定,但具体如何转让商号,学者们所持观点与立法所持原则颇不一致。从各国立法的情况来看,商号的转让存在两种法律模式。一种是绝对转让主义,即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商号只能与营业本身一同转让或者在营业终止时转让,不得与使用此商号的营业分离而单独转让。商号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商号权,受让人独占商号权。主要包括德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德国商法典》第23条规定:商号不得与使用此商号的营业分离而转让。《日本商法典》第24条规定,商号只能和营业一起进行转让,或在注销营业时,才能进行转让,商号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韩国商法典》第25条规定,商号只有在废止营业时,或与营业一并进行时方可转让。

  另一种是相对转让主义,又称自由转让主义,即在立法上奉行商号可以单独转让的原则,商号既可以连同营业一起附随转让,也可以与营业相分离进行单独转让而不转让营业。相对于绝对转让主义,奉行相对转让主义的国家比较少,法国等少数国家允许商号权不同营业一起转让,且允许多个商主体在多处共同使用一个商业名称不过其使用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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