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概念如何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商号(trade name)这一概念并无统一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商号就是企业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1通常,商主体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的时候,或者同意其代理人使用以便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时候,用于署名的名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号。一般认为,商号和商业名称本为同义语。2还有些著述将商号定义为“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3这些说法可称为广义的商号概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是不同概念,商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只有“大众”才是商号。而其他如“上海”属于地理名称,“汽车”属于行业公有名称,“有限”即有限责任,表示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财产责任形式,“公司”是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4此种观点可称为狭义的商号概念。在日本立法上,商号指的是商事主体的名称。
《日本商法典》第16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第17条规定:“公司的商号,应按照其种类,使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德国商法典》第17条的规定,商号是对外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人的特定名称,它既可用于自然人,也可用于法人,并且,德国法中的商业名称与商号是同一概念。这与英国法将合伙字号(Firm-Name)与商业名称(Business Name)加以区分是不尽相同的,在德国,商号可分为简单商号和组合商号。简单商号仅仅由一姓名组成,组合商号由核心部分(一个名称)和附属部分组成,两个部分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地位。德国商号还可分为人名商号、物名商号和混合商号,人名商号由经营者姓名命名,物名商号是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物名商号始终是公司商号。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是混合商号,5由于德、日两国是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因此,其商法典中关于商号的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独资,合伙组织,也适用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