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包括下列行为:
(1) 用武力、权势或者隐私恫吓、逼迫专家鉴定组成员;
(2) 用财物、名位等引诱专家鉴定组成员;
(3) 污辱、谩骂专家鉴定组成员,使其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
(4) 伤害专家鉴定组成员身体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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