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各方职责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组织和协调信用社区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及时核销补偿到位;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镇(街道)职责:负责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 配合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政策; 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市人民银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担保公司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
第二十七条 建立奖励机制。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结合实际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开展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以下简称贷款回收率)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奖励资金在政府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对社区考核奖励: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95%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二)对经办银行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且贷款平均倍率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贷款平均倍率在三倍以上的则按实际收回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对经办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且担保平均倍率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担保平均倍率在三倍以上的则按实际收回金额的1.5%予以奖励。
由担保公司代位清偿的不计入当前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