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意见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原来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二是执行难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而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随着我国相关立法步骤的加快,除了现有的《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外,2003年 6月22日省人大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定。规定说,对于家庭暴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推诿。《决定》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我们建议,应尽快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由检察院公诉的法律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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