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简介
一、 国家层面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在其“主要目标”部分,确定了妇女发展的11项具体目标,其中第(七)项目标为: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在《纲要》的“政策和措施”部分,规定“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2.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34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60条)。
3.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手法律保护。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章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该法第8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 地方政府层面
1.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各省、市均制定了本省的妇女发展纲要,并纳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内容,同时要求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 1996年1月10日,湖南长沙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和长沙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规定。《规定》要求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同时要求各级基层政法机关要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规定》规范了对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罚款、拘留、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及被伤害者的依法索赔、夫妻感情因家庭暴力而破裂的离婚裁定和判决等。
3.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其中规定: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使用暴力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赔偿损失,治安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4. 1997年10月,安徽省淮北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工会、妇联等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将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来抓。
5. 1999年8月26日,湖北省十堰是妇女联合会、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十堰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该意见指出,应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强调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须共同协作,以便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6.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决议》明确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依法受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及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和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要给予法律援助)等内容。此外,《决议》特别指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7. 2000年3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局、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妇联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规定》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维护妇女权益行动。《规定》明确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部门、处罚办法、及法律责任等,为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了补充和完善。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辽宁省妇联成立了对社会保密的妇女避救站,旨在帮助那些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无处居住、问题暂没有解决的的妇女。
根据我国政府代表团向2000年6月联大特别会议提交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20个省、地区、市、县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