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财产变卖环节的税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
在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债权人的债务。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比如,存货、不动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产有增值的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是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的,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可见,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是属于第一位的。所以,在企业破产环节,管理人变卖破产企业财产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玻产费用,应优先受偿。破产财产的变价次入扣除上述作为破产费用的税金后的余额才能用于其他破产债权的清偿。
但是这里要注意,即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有增值收益,对应这些资产增值收益的企业所得税也是不能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受偿的。因为,破产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债权不是按单项资产增值收益分别计算的,其最终应作为清算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债权一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