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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如何组成?

2014年08月12日11:5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如何组成?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宣告解散后,未必都进入清算程序,如公司合并、分立均不需要进行清算,因此不应将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混为一谈。公司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股东会决定的清算方法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因此未规定适合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人合公司的任意清算,而只规定了法定清算。公司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但实践中存在很多任意清算的做法,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情形下清算组组成的人员、期限及逾期不组成清算组的特别措施。在清算组组成人员的规定方面,公司法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实践中,少数有限责任公司也召开股东会确定人选,把本应加入清算组的股东排斥在外,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引起注意。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强制解散情形下负责组建清算组的机关及清算组组成人员界别,但没有规定组成期限,是一欠缺。对该条的理解亦存在不同观点,一些人认为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就是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把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东排斥在外自行组织一部分股东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认为不对。

  结合我国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是因企业的性质不同而不同,负责组织清算组的机构因企业解散情形不同而不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立法原意只是区分了两类公司清算组的不同组成和公司不同解散情形下由谁组建清算组。在强制解散情形下,为防止公司股东不成立清算组,无人对债权债务负责,公司法专门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主管机关仍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性质依法组织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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