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在破产还债程序中能优先受偿吗
我院在受理一起破产案件时发现,一破产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就已经住院,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当时企业以经营困难、财物紧张为由,一直未予以报销。企业破产后,该职工又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该职工曾向清算组提出优先报销上述医疗费,清算组未予以理会。请问,职工能否就该医疗费向法院申请优先于一般企业债务受偿?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在此,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包括医疗费。此案中,该住院职工在申请破产宣告之前已经花费4万余元的医疗费,且当时已向企业提出要求承担,只是企业一直未予报销,故该4万余元医疗费不同于企业的一般债务,应列入企业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范围,予以优先受偿。
企业宣告破产后,组成清算组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此时,虽然企业的主体资格还没有完全消亡,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较之破产前已经受到极大的限制。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仅能处理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事务及必要的经营。因此,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所列的破产债务是指破产宣告之前已经形成的债务。此案中,该职工后花费的1万余元医疗费不属于前述可优先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又不属于破产清算组所产生的清算费用,但鉴于其在企业未破产时就已住院,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以将该1万余元列入一般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