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召开
1991年1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七日(外地应为二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以下规定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