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限是60天还是一年?
单位借上级主管部门下的文(全面清退,重新聘用),于2007年12月27日(之前我不知上级主管部门下文的内容),将工资发给我们,并多给1—2个月的工资,叫我们第二天不用上班。
当时单位处在改革时期,我并不知单位是借机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工作8年没签合同)(其他3人一周后就上班了),只因我拿了钱,就认定我知道自己被辞退,并认可他们的做法。
我于2008年5月打电话咨询人事处长后,才知被单位辞退,2008年6月申请仲裁,却过了时效,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法》不是2008年5月实施吗,我于2008年6月申请仲裁,为何期限是按60天而不是1年呢?
该问题涉及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问题,对于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是适用一年的规定还是60天的规定,实践中每个地方的操作方式不一样!
湖北省是这样规定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8]050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为保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新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平稳衔接,凡2008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无论受案范围、处理程序和时效,一律按原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律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是这样规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这样规定,避免出现新法实施前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在新法实施后又重新获得时效,较好地诠释和实现了立法意图,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