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解决拆迁中政府职能定位不力问题的对策
(一)立法层面是根本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能够满足作为共同体的人类的生存、享受、发展的共同需要等公共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合。按照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公共利益是政府动用征地权的依据和界限,政府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因此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既为公共权力介入征地领域提供法律依据,又为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提供制度保证。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应采取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现有“公共利益”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公共利益” 的范围。如果通过法律条例详细罗列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那么对项目的属性应由该项目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民主决策。
2、立法应有广大的民意基础。在决定立法之初,应把要立的内容进行公示。听证会是保证广大的民意基础的一个好方法,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召开听证会,只有经过大多数参与听证的公民的同意才能立项。
3、建立公开、公正、合理的拆迁程序。在做建设规划用地立项之初,规划部门应该协同有关政府部门召开有当地人大代表和被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他们对于该项目的意见。一旦拆迁计划和方案得到3/4以上拆迁地居民认可,政府或开发单位应该为拆迁人提前安排好适合搬迁的经济适用房源和临时周转房。
(二)执行层面是关键
1、严格规范拆迁主体的资格和行为。为使拆迁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规范有序进行,政府部门一方面要严格审核拆迁主体的合法性,要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认真审核拆迁条件,依法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而擅自拆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制定拆迁方案、手续不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坚持执法跟踪服务,监督拆迁建设过程,提高房屋拆迁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拆迁施工行为的规范性。
2、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素质。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工作简单粗暴,甚至滥用强制手段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起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高素质的房屋拆迁工作队伍。应进一步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拆迁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拆迁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还应当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配套制度改革是保障
政绩考核制度。在进行政绩考核时,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不能只注重经济方面的指标,应该看到是否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是否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也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确保人大审查监督权的正当行使。随着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地方人大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作用、在防止政府职能异化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地方人大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要依法大胆地行使,不能把它做为本地政府不当政策合法化的工具。
综合保障制度。拆迁会给被拆迁人带来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安置被拆迁人的同时,也应该想方设法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