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政府职能定位不力的主要原因
(一)制度方面
征地制度和供地制度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利益空间。尽管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征地补偿倍数,但实际补偿费用仍偏低,于是在低价补偿和土地实际市场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利益空间,代表国家进行征收的地方政府,如果以市场价把征收来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就会获取这块巨大的利益。目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为了获得优惠价开发商无所不用其极,由此导致政府职能定位不力。
(二)立法方面
拆迁立法体系的不完善。目前尚缺《拆迁法》来规范商业拆迁行为和公益性拆迁行为、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的明确界定、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如何限制等,这些都应该由最高的立法机关来制定。
(三)执行方面
1、政府既是土地的管理者又是用地者不利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效发挥监督和执法的职能。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城乡土地由政府统一管理,职能在国土资源部门。在此情况下,隶属于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往往积极为政府办事。千方百计促成征地拆迁。
2、我国拆迁补偿评估机制的不完善。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绝大多数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二级机构发展而来,虽然形式上脱了钩,但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土地开发商与评估事务所关系密切,土地高价低估现象十分严重。
3、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不利于拆迁的合法化和合理化。 现在对市县以下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主要是看经济增长速度、城市发展状况、招商引资成果,面对需要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和这种考核内容,地方干部往往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和谐;重政府创收,轻保护被拆迁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