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利益表达机制的功能定位
要构建一个合理的被拆迁人利益表达机制,首先需要对这一机制的功能进行正确并合理的定位。从被拆迁人利益表达机制的涵义和构建这一利益表达机制的意义出发,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表达与参与功能
在现有的关于城市拆迁的制度下,一旦政府确定了要征用某块地且拆迁方获得了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许可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后,被拆迁方就必须同拆迁方签订拆迁合同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地上附着物如期搬迁。这时,作为弱势方的被拆迁者就没有了退出权,即除了可能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或上访申诉等方式进行调整外,其他任何方面都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被拆迁方不可以选择不拆迁。完善的被拆迁人利益表达机制,其功能之一就是为被拆迁人提供多形式多渠道的利益表达渠道,将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被拆迁人提供参与利益表达的途径。在具体的拆迁实践中,当被拆迁人遇到不愿意拆迁,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或补偿未达到合同标准等问题时,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化的轨道表达自己的需求,同时可以通过行政听证等制度参与到拆迁决策中来。在城市拆迁的决策中引入被拆迁人利益表达机制,提高被拆迁人的民主参与,也是政府职能转型的有效途径。
(2)信息交流与沟通功能
在大多数城市拆迁中,往往仅仅是通过拆迁公告来传达政府单方面的拆迁信息,实际上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作为被拆迁方的弱势群体与拆迁方不能处于对等的主体地位,更有甚者,有些地方不能依法办事,强行拆除房屋,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居住权等宪法予以确认和保障的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完善的被拆迁人利益表达机制实际上也为拆迁各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一方面,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反映自己对拆迁过程中各种问题的意见;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将涉及拆迁的具体政策发布给被拆迁人。这样,通过这一平台实现有效的信息沟通,不仅可以避免被拆迁人因对拆迁政策的误解产生矛盾,也为政府制定出合理的拆迁政策提供充分的依据,有助于提前化解拆迁矛盾,实现各方利益群体的共赢目的。
(3)冲突协调与排解功能
从2004年始,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强制或暴力拆迁,城市拆迁中利益冲突的激烈程度有所缓和,但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利益冲突的事实。长期以来,在城市拆迁中,政府职能“错位”,早已成为拆迁中利益争夺的一方,媒体报道中比较形象地喻之“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被拆迁人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使其从各种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博弈中抽身而出,真正成为利益表达机制的维持者和利益均衡分配的协调者;另一方面,改变被拆迁人弱势地位,为其提供利益表达的平台,从而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博弈,达成利益较为均衡的协议,从根本上化解产生冲突的矛盾,从而排解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