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性质追问
一、房屋拆迁的定义。
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拆迁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社会公众对于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拆除原有不动产权利人的构筑物和建筑物的行为的概括。为了规范拆迁行为,国务院于1991年3月12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拆迁行为进行了规范,使拆迁上升为一个法律概念,此后拆迁活动初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城市房屋拆迁特征。
1、拆迁目的是为了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
这一特征有两层意思,首先拆迁房屋需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其次,拆迁必须是出于旧城改造,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改善城市的整体面貌的目的。 2001年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由此看出城市范围内未经规划的地方不得拆迁,不利与生态环境的不得拆迁,妨害文物古迹保护的不得拆迁。
2、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有偿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立足点在于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安置,不能因为拆迁损害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既得利益。
3、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