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共利益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以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常常把拆迁目的纳入公共利益范围。打着建设城市这一公共利益的幌子动用强制手段进行拆迁 ,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
在法学中,利益是一个常见的名词,甚至有的学者将其作为法的一项基本价值来对待。特别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有关利益的论述及分类更是成为人们经常加以援用的论据。按照庞德的理论,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及社会利益三类,个人利益代表的是个人的相关要求、请求、和需求,公共利益则表征着社团的利益取向,社会利益则代表着整个社会宗旨的要求。vii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更多的是采用“社会公共利益” 一词来表示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说,在我国法律上一般将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作为同意词看待。据初步统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了这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达共有1259件(次),其中宪法2次,法律72件(次),国务院行政法规87件(次),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其他规范性文件1098件 (次)。由于同一部法律使用“公共利益”一般只出现一次,最多两次,因此,可以理解为我国现行法律除宪法外有60多部法律、80余部行政法规使用了“公共利益”概念。可见公共利益在我国已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确定下来。但是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解释,这就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笔者认为,既然是公共利益,那该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人。公共利益中“公共”或者“公众”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例如城市基础设施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如果受益人是特定的,则属于私法范围。例如在某一块地上建一个大型商场,其直接受益者是商场业主和经营者,是特定的,因此不是公共利益。有人说,建商场方便群众购物,顾客也受益,而顾客也是不特定的,为什么建商场就不是公共利益呢?道理很简单,顾客和商场经营者的关系是普通民事关系,顾客对商场的使用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也应当通过私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