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与私权(个人利益)关系衡平
在现今法制条件下如何衡平公公共利益与私权关系?
在人们观念中,公共利益不仅拥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同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公民个人财产,法律上的字眼是“依法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但是公共利益也是有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个人利益组成的,如果多数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就无从谈起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以,笔者认为,首先,“公共利益”必须有价值判断。如果多数人得到的利益是改善生活,为了娱乐休闲,而要让少数人居无定所或为此做出巨大的个人私权利益牺牲,这种“公共利益”就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能算是公共利益。其次,建政府机关算不算公共利益,这也是值得商榷,政府虽然是为广大民众服务,但是如果把政府规划在原来的居民区,这势必造成该地区多数人权益的侵害,这也不能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公共利益不能建立在牺牲少数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否则多数人的暴政就是正当的。多数人无权剥夺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