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制度完善与被拆迁人私权保护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在在拆迁过程中存在一些制度上的弊端也是难免的,所以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拆迁制度加以完善,以达到保护公民私权不受侵犯。
1、按照宪法要求对有关拆迁法规进行违宪审查,规范法律制度及拆迁行为。
首先,提高宪法意识充分利用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保护私权不受侵犯。如公民的私有房屋既是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又是公民的住宅,《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公民住宅除非在被依法征用的情况下,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拆迁即使对公民住宅权的侵犯,当然运用宪法保护私权还应当有相应的配套法律必需有相应的配套法律对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加以保护。
其次及时全面清查不合宪法规定的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严格规范政府的规划行为,加大透明度,在法律制定上应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修改或废除现行《拆迁条例》,按照宪法精神制定统一的拆迁法,规范拆迁行为。
2、严格规范政府行为,依法拆迁。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应该把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合理处理政府、被拆迁人、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建立健全各级拆迁管理机构,规范拆迁管理机构职能,真正做到拆与管分离,科学合理制定拆迁规划方案,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与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的关系,避免人民群众因“拆”致贫。
其次,严格规范拆迁前置程序,通过正当程序来控制政府权力,必要时实行拆迁听政制度,如对成片的大规模拆迁应首先由专家进行论证,然后组织由被拆迁参加的听证会,让群众对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发表意见,既可以充分保障拆迁对象的权利,又可以使拆迁活动顺利进行。
最后,在处理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应弱化政府权利,强化司法权,运用司法权解决拆迁纠纷。因为在拆迁过程中,很多情况下,政府既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受益,最后又是拆迁行为的产生纠纷的裁判者,容易计划矛盾,所以行政权应退出拆迁纠纷的解决,由法院运用司法权,作为裁决纠纷的手段,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政府公权利的限制,对私权利的一种更好的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