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私权利:确定补偿标准之功能
城市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指行政征收主体对原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补偿所依据的准则。相对于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来讲,补偿标准最为关键。无论规定怎样的原则,标准不明确、不合理都不能达到原则规定的效果。
以往《拆迁条例》的最大弊端是,只规定了补偿原则,未规定补偿标准。实践中,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金额过抵,是导致被征收入抵制拆迁的最直接原因。“拆迁房地产的成本价格都是交由地方政府部门去制定和发布的,由于房地产的成本价格与各该地方政府本身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成本价格规定越高,就意味着政府的拆迁成本越高,因拆迁所获取的收益就越小,因而,利用定价权尽可能压低拆迁房地产的成本价格从而降低拆迁补偿的金额,成为各地方普遍的作法,这也是导致目前拆迁补偿费用过低的直接原因。”[9]
另外,诸如特困户、孤寡老人等成力被征收入时,按照一般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其基本的生活权利就会受到影响。
对公民的征收补偿意味着对其财产权损失的弥补,补偿金额过少就意味着公民权利受到了损害。因此,有学者建议“新《条例》”中应采取“制订出全国性拆迁补偿指导规则,规定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包括对被征收入生活、居住等方面的因素。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的作法。笔者认为,这一思路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在采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再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可以监督地方政府规定的合理性,保障被征收入自身权益,最大化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因为:第一,公众参与可使被征收入表达出对补偿的期望值并阐明自身的理由(尤其是当存在特殊情况时)。第二,公众参与可使被征收入对征收入制定的补偿方案进行监督,认为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设。第三,公众参与可使征收入获悉更多被征收入的信息与需要,合理化调整补偿方案。第四,公众参与可以缓解征收入与被征收入之向的对抗情绪,促进拆迁补偿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