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相关阅读:
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执行的法律适用问答
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执行的法律适用问答 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 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更多]
夫妻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夫妻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更多]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与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与清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