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签定购房合同付首付婚后拿到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这个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存有两种观点,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体做法也差异较大。有人认为:如果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的,根据《物权法》物权登记原则,应当认定该房产是婚后取得的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人认为:如果是在结婚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付清首付款、办理房屋贷款手续,甚至房屋过户手续也是在婚前申请的,申办过户的收件收据也是婚前拿到的,因此,购房者在婚前基本完成了房屋买卖所有的相关手续,并无对方的参与,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至于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贷款,应当适当返还,但不影响房子物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律师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至于第一种观点有没有道理?是有一定道理的。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登记之前存在的仅仅是债权。但对于婚前购房的一方来说,这种理论显失公平。申请办理房产证是在婚前申请,房地产登记部门需要多长时间能办出房产证那不是其能控制的,不能因为登记机关的拖拉而直接影响到购买房屋的定性。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立法原意应当理解为:夫妻婚后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管理所取得的财产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建立在作为的基础上的。如果夫妻一方结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付清首付……所有的作为都是在婚前完成的,婚后的房产登记行为仅是婚前所有作为的必然延续。因此,即便房产证是在婚后作出的,该房产亦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还仅仅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目前司法界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具体条款的分歧还是很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能否出台、什么时间出台、其中条款会有什么修改等等问题,还都是未知数。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尚未出台之际,上海法院审理此类离婚诉讼案件的司法指导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